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國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零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張紫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