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國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零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張紫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