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請人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
人。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請人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
人。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