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請人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

人。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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