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1年度投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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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化松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推事(即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
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
查證據之聲請或不容納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意見等其他類此情形,在當事人一
造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能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廖立頓迴避,聲請意旨略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
人訴請判決相對人乙○○返還借款案審理(九十年度投簡字第四八八號),系爭
事件前已開庭四次,承審法官仍不辯論,而改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繼續審理
,製造訟累;且本案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舉證說明時,該法官以不可介
入本案太深制止,影響聲請人之訴訟上權益,及法律賦予訴訟代理人之義務,有
違公平正義審理原則,以致法官與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嫌怨在懷,見面情感交惡
,審理本案難免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既未釋明廖立頓法官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九十年度投
簡字第四八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
前有何交誼或嫌怨,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且綜觀聲請意旨,無
非指摘法官關於訴訟程序之指揮為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
有所遲緩,而在主觀上懷疑其有偏頗之虞,參以前開說明,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
之原因。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說明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佳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