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880號
上訴人  顧蘭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銘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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