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880號
上訴人 顧蘭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銘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