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廖先名
被 告 張雅茹
張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