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7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嚴聲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