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停車位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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