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1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被告 潘泳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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