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4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鈺 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鈺雲 於民國101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6日止累計175,373元正未給付,其中167,971元為本金;6,11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鈺雲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6日止累計223,444元正未給付,其中214,206元為本金;7,95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鈺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4%│││167971││8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鈺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4%│││214206││8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