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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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一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查屬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