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