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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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