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暄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暄衡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暄衡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以每公克大麻新臺幣1,400元之代價,購買大麻1包,而該賣家以超商取貨方式,將上開大麻寄送至地址不詳之某超商門市後,林暄衡遂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某許,至上開超商領取裝有前揭大麻之包裹,並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3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前揭大麻1包,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暄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4至15頁、第62頁、本院卷第28頁),並有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19至23頁、第29至30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結果呈現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可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第二級毒
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仍無視法律規定,而持有本案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受詢問人欄),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本案犯行時僅22歲,因年輕思慮不周,方基於好奇而於網路上購買本案大麻,衡量其持有大麻之數量非鉅,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已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有正確之法治觀念,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證據出處1深黃綠色乾燥植株碎片(含包裝袋1只)1包(淨重0.6480公克、驗餘淨重0.645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