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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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聲請人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エルナㄧ株式會社(ELNACO.,LTD.)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向本院如數繳納。
二、原聲請狀固據表明以蔡得謙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書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補正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