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嘉麒┌───────────────────────────────────────────────────┐│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000000││44│4400││││││││0││├──┼───────────────┼──────────────┼────┼───┼────┼───┤│002│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100│1000││││││││000││├──┼───────────────┼──────────────┼────┼───┼────┼───┤│003│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200│2000││││││││000││├──┼───────────────┼──────────────┼────┼───┼────┼───┤│004│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F0000000-0000000││20│2000││││││││000││├──┼───────────────┼──────────────┼────┼───┼────┼───┤│005│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