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等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52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萬8942元(計算式:《1,130,659元+373,992元+5,490,211元》+《48,614+48,614+24,306》元/月12月10年=21,578,942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再審裁判費30萬28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