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永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永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5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8821號│第4155號│第4155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7號│107年度易字第5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7號│107年度易字第527號││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6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84號│第9323號│第932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6月30日│10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2025、12744、1312│第12025、12744、1312│第16235、16236號│││1號│1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8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編號6至編號7曾定應執│││第11013號│第11014號│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48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22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6235、16236號│├─┬────┼──────────┤│最│法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9號││決├────┼──────────┤││判決確定│108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編號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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