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原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 翁素娥 (即 高泉發 之繼承人) 高樹根 (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強 (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輝 (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慧慧 (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
李心怡 被告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高倪雪 即臺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共同 蕭玉杉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乃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