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國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代豐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