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保證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竟無故不到庭。嗣經飭警拘提,亦因其行蹤不明,而無法將被告拘提到案,此分別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各1紙附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應將保證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楊文廣法官王以齊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