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應補繳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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