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陳永祺
       何新台
被   告  黃惠
       潘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
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
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