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國彥
       黃明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
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雖以「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新
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
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
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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