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葉一堅 、 湯寶隆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張孝威 、 蘇泰盈
、新聞播報記者、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阿明 、 葛祐豪
、 蔡容喬 即 蔡佳蓉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崧 、採訪記
者及新聞播報記者、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馬詠睿 、採訪記者
、新聞播報記者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17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項訴訟救助駁回聲請裁定已於105
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