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明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明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