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林凱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黃欣欣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