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民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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