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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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二衖三十三號處,因細故與乙○○發生口角,詎甲○○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使乙○○受有右耳裂傷
0.九乘0.三公分乘0.五公分,右唇內側裂傷0.三乘0.二乘0.一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為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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