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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