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林望民
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貳萬元│TY0一六六四八││││限公司 吳東進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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