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三)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裁定延長羈押貳月,至九十年二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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