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五樓(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對被上訴人甲○○應送達之文書准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