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聲請人選任辯護人陳清和律師即聲請人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甲○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涉嫌教唆殺人案件,前經檢察官偵查時諭命禁止接見迄今,已逾數月,惟本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所犯雖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然既為被告堅決否認,且長期羈押禁見,已無串證之虞,自不能以羈押禁見不人道手段迫取不利被告之證據,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甲○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楊國祥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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