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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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訴人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代理人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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