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