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7號

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逸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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