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張泰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惠月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5,1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