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4號

聲請人 李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發票日,及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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