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4號
聲請人 李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發票日,及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4號
聲請人 李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發票日,及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