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47號

聲請人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合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二紙。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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