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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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BL000-A111073(真實姓名詳卷)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 蔡安順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聲請人之代號記載BL000-A110006,應更正為BL000-A11107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之代號為BL000-A111073,惟原裁定原本、正本
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聲請人之代號誤載為BL000-A110006,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