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黃哲東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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