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雄秩字第41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5
月31日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1463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5月27日夜間7時1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大益大飯店7樓703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3500元之代價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嫖客 陳忠煌 於警詢中之陳
述相符。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執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一份附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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