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扣款金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寰寧
陳燕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降低扣款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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