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172號再審原告甲○○
乙○○丙○○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2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登科
法官葉百修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