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扣款金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寰寧
陳燕貞 莊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訴字第333號請求降低扣款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0,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小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