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58號
原   告  陳德奇
被   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自民國106年5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自同年
8月起底薪調為新台幣(下同)33,333元、考績獎金6,000元,
且每出租辦公室1件,可獲報酬700元(調薪前為500元),其
於同年9月1日離職,8月及9月1日之工資,加計出租辦公室
之報酬10,900元,合計51,544元,被告公司尚未發給,其於同年
11月14日前屢次催討均未受給付之事實,已提出勞動契約書、辦
公室出租簽約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紀錄表各1份為證,
被告公司僅辯稱原告雖在其公司投保,但非其公司聘僱,對原告
其他主張並未加以爭執,經核,原告之主張與上開提出之文件所
載大致相符,且被告公司不爭執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書,且
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則在被告公司未具體提出其他有利反證之
情形下,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公司給付上
開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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