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鄧慶池
被   告  姚添國
輔 助 人  姚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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