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張智賢
被   告  蔡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時
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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