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債務人 駱祐渟 即 駱怡貞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2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半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