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林銘章
被 告 林傳智 即 林鐸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